?“私轉私”有風險,“公轉私”涉稅風險也不容小覷!
作者:admin | 發布時間:2023-03-10
“公轉私”,什么叫做公轉私呢?它其實是指企業賬戶的基本存款向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的行為方式,這個行為可不能小瞧了,國家對這一塊業務的監管相當嚴格,因為“公轉私”具有挪用公款、偷稅漏稅和洗錢的風險。
是不是很多老板都覺得公司是我開的,所以公司屬于我,公司的錢也可以任由我支配,其實真相是公司的錢屬于公司,老板要想從公司的賬戶把錢拿走,是一定要交稅的,千萬不要混淆了這兩個概念。
老板們肯定還會疑惑為什么稅務局會查我們的“公轉私”呢?那我們要來明確一下這幾種容易被查的情形了:第一,規模很小的企業,卻常有上千萬的流水,很難不讓稅務注意這是否是想偷稅、漏稅;第二,資金轉入轉出有異常,比如分批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批轉出;第三,公司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的業務,跟公司資金流向沒有多大的聯系;第四,公戶在短期之內,不間斷地、大額度地給私人賬戶轉賬,或者公戶在短時間之內會頻繁地收入跟公司業務是沒有什么關系的個人匯款;第五,頻繁開銷戶,并在銷戶前有大量資金活動;第六,閑置很久的賬戶,突然啟用,并且有大量的資金活動。
為什么說“公轉私”風險不小,首先第一點,“公轉私”可能面臨承擔一般偷稅行為的行政責任。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通過“走私賬”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行為,如尚未達到刑事處罰標準的一般偷稅行為,會給予行政處罰,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這還只是行政處罰,如果偷稅行為達到嚴重情節即構成偷稅罪時,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嚴重情節包括“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這是區分偷稅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志。同時,按照刑法中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體既遂”的原則,共同參與人員均應按照同一偷稅數額分別定罪量刑。
另外,如果“公轉私”不合法,首當其沖個人征信系統會出現征信不良記錄,貸款、買房、出國及子女升學等都會受到影響;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勢必都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不良影響。
總之,企業在處理“公轉私”問題時,切記公賬和私賬一定要區分開來,原始稅務憑證必妥善保管,轉賬金額和頻率也要適當控制,只有合規合法了,企業才能妥善經營。